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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规避中港货运的潜在风险的重要性及其措施

发表时间:2024-01-16 10:47

       随着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,风险防范问题在中港货运领域日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。特别是在远隔重洋的运输过程中,由于无法直接目睹货物的发运和提取,只能依赖一纸提单作为证明,因此各种风险问题亦随之而来,如倒签提单、假提单等。其中,倒签提单成为我们最常见的问题,需要引起更多的警觉。

       对于货主而言,航运中存在两种主要风险:一种是货物损坏、货差以及延迟交付;另一种是提货但拒绝支付款项,与欺诈有关。对于第一类风险,国际法和各国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来确定责任归属;而第二类风险则更为复杂。一些进口商出于欺诈目的,为了满足出口商对信用证支付安全可靠的要求,在信用证中设置了一些软条款,如要求客检证等。这样一来,当交易议付时发生不符,出口商无法从银行获得货款,同时又指定中港货运代理,通过他们取得货物,避免使用银行服务。关于货代提单,出口商的教训是不少的。曾经有一家公司接收了一份客户开具的信用证,其中包括两个条件:1. 指定提交某货代提单;2. 要求客检证正本由客户亲自签字,并要求签名与银行留底的签名一致。该公司按时将所有单据提交给议付行。然而问题出在客户签字上,客检证的签字与银行留底不符。该公司立刻联系客户,但始终无法联系上对方。随后企图找到货物,却发现货物早已被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提走。很明显,这是一起客户与货代串通的诈骗案件。我们不禁要问,是否可以要求船公司进行赔偿呢?那么让我们来看看船公司在中港货运中的地位。

       在单一海运方式下,货代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并结汇,然后再以自己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并获取提单。然而,在这套提单上,托运人是货代,收货人或通知人是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。这涉及两个合同关系:一是货代与出口商之间作为订约双方的揽货协议;二是承运人与货代之间作为订约双方的运输协议。从合同关系来看,如果货代仅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签约,我们所面对的将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。当出口商在运输合同下无法要求承运人承担任何责任时,他必须通过货代来寻求赔偿。而根据绝大多数海运提单条款所纳入的《海牙规则》或《海牙-维斯比规则》的规定,承运人应负责船舶的适航性、妥善地装载和保管货物等,以确保货物安全、完好地运抵目的港并交付。然而,至于依据原件提单向提单持有人-即是货主索取赔偿,这个问题似乎并未得到明确解释。

       综上所述,在中港货运中,风险防范至关重要。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风险问题,建议采取以下措施:首先,货主应加强对进口商的审查,确保信用证中没有模糊条款,以减少欺诈风险;其次,建议货主与货代签订明确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,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;此外,对于船公司和货代的责任问题,可由相关行政机构或法律专家进行咨询,以获得明确的解释和指导。

       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,我们将能够更好地应对中港货运中的风险问题,并保障贸易顺利进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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